返還土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9年度,707號
FYEV,109,豐簡,707,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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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羅翠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00 元(臺
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12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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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