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0年度,8號
HLEV,110,花簡,8,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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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梅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秉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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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