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265號
HLEV,110,花小,265,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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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林建寬
被   告 石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物並未付款,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等語,求為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000元加計遲 延利息之判決。然查,依原告所提之證物,僅得知兩造間有 網路交易,但並未約定履行地,與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要件不 符,又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復興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且被告居所地在桃園市平鎮區,復經本院調取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第19號卷宗查核明確,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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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