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207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巫芸甄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世詠
被 告 邱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43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二、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並 未到場,亦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住宅租賃契約及發票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非公示送達),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參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 定),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暨核 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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