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78號
KSDV,110,除,78,202104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信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貳佰參拾壹張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231 張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9年9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年9月9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 2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09年9月 18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 ,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 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於110年3月16日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8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 股數 │備考│
├──┼─────┼─────┼───┼───┼────┼──┤
│1 │裕豐國際開│詳附件一 │股票 │231張 │231,000 │ │
│ │發股份有限│ │ │ │股 │ │
│ │公司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信怡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