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1號
KSDV,110,除,6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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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瑾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 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 司催字第3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於同年9 月30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同 年10月7 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0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 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3 月 5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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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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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人│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
│號│人 │人 │ │ │新臺幣 ) │ │ │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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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寶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