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01號
KSDV,110,除,101,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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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蘇登贊 
      蘇威齊 
      蘇威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 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已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 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凌 錦雀,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 字第35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 9 年11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4 月6 日已滿5 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 前揭本院裁定及網站公告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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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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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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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1904 │股票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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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6696 │股票 │1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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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41323-8 │股票 │1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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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35963-4 │股票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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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11560-0 │股票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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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284312-5 │股票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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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352374-1 │股票 │1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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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15739-4 │股票 │1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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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490168-8 │股票 │1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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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