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張簡琮恩
原告與被告陳素美、億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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