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53號
KSDV,110,補,453,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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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王隆熙 


被   告 王聖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即原
告陳報系爭房地買賣價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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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