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昱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被 告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即原告
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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