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8號
KSDV,110,補,438,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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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羅菊芳 

      羅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
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羅菊芳 │ 266,100元  │ 2,870元   │
├──┼────┼───────┼───────┤
│2  │羅彩瑄 │ 266,100元  │ 2,870元   │
├──┼────┼───────┼───────┤
│合計│    │       │ 5,7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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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