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羅菊芳
羅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
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
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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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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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羅菊芳 │ 266,100元 │ 2,870元 │
├──┼────┼───────┼───────┤
│2 │羅彩瑄 │ 266,100元 │ 2,870元 │
├──┼────┼───────┼───────┤
│合計│ │ │ 5,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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