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5號
KSDV,110,補,435,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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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木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
6,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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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