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勝合律師即李柱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7,068 元,應繳裁
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45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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