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05號
KSDV,110,補,405,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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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234,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91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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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