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2號
KSDV,110,補,362,202104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周尹茹 
      陳慧紹 
被   告 書香清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上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於109 年12月19日召集之區分
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所為決議應予撤銷,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
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