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5號
KSDV,110,補,305,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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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洪翁阿足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洪朝仁 
被   告 洪源益 
      洪朝貴 
      洪朝琦 
      洪妃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洪朝貴 
被   告 洪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代位洪朝仁請求將如附表一、二所
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各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分配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代位請求分
割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如附表一、二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合計791,289元【計算
式:778,803元+12,486元=791,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元,尚應補繳6,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一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積  │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原告代位應│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元/ ㎡ ) │    │繼分比例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69   │79,009   │全部  │1/7    │778,803     │
├──┼──────────┼────┼──────┼────┼─────┼────────┤
│  │  合   計   │    │      │    │     │778,803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原告代位應繼分比例=原告就各地號土地可│
│   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編號│  建  物  門  牌  │ 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原告代位應│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新台幣:元) │    │繼分比例 │ (新台幣:元) │
├──┼──────────────┼────────┼────┼─────┼────────┤
│ 1 │高雄市○○區○○○路00號  │87,400     │全部  │1/7    │12,486     │
├──┼──────────────┼────────┼────┼─────┼────────┤
│  │   合    計     │        │    │     │12,486     │
├──┴──────────────┴────────┴────┴─────┴────────┤
│備註:各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原告代位請求應繼分比例=原告就各建物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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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