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季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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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
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
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