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0年度,59號
KSDV,110,審重訴,59,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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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被   告 宏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禹 
被   告 立宥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禹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3 月2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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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宥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