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展緯、余綉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展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余綉粧正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聲請狀所載與所附本票原本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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