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3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23,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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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即債 程瑞銘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17號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 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 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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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