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5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15,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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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即債 范子和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192號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 除領有用已支出生活費之補助金外,別無其他財產,本院經 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英屬百慕達商友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無在保),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 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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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