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518號
KSDV,110,司促,9518,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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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凃正宏 

債 務 人 卓沛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凃佳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
  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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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