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89號
KSDV,110,司促,9289,202104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胡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巧玲於民國93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1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9,84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