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85號
KSDV,110,司促,928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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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澤豪(原名:許明燦)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許澤豪(原名:許明燦)已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 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 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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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