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雅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㈡新臺
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
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2月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
.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1月起,分120期,
利率2.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
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36,604元及信用貸款142,711元,總債權金額為179,315
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2月15日,餘欠現金
卡款本金35,805元、信用貸款本金139,594元,前欠款金額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
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雅淨 │自民國99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35805 │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起 │ │ │
├──┼───┼─────┼──────┼──────┼───────┤
│ 002│新臺幣│莊雅淨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88% │
│ │139594│ │2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莊雅淨 │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9594│ │3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