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34號
債 權 人 中興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秉揚
債 務 人 黃馨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