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葉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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