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27號
債 權 人 愛生雅木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aakan Persson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謝礎安律師、廖士權律師
債 務 人 蔡珮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美金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點陸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美金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美金柒拾肆萬壹仟零肆點柒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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