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27號
KSDV,110,司促,8127,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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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27號
 
債 權 人 愛生雅木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aakan Persson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謝礎安律師、廖士權律師



債 務 人 蔡珮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美金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點陸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美金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㈢美金柒拾肆萬壹仟零肆點柒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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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生雅木材(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