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07號
KSDV,110,司促,8107,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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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債 務 人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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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慕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