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47號
KSDV,110,司促,8047,202104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邢家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邢家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戶籍址設於三民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第513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