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余景登律師即胡志炫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胡志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玖佰伍拾參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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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1,866,000 │109年3月1日 │2.5% │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 │
│ │元 │ │ │償日止 │
├──┼─────┼───────┼────┼──────────┤
│002 │4,354,000 │109年3月1日 │2.5% │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 │
│ │元 │ │ │償日止 │
├──┼─────┼───────┼────┼──────────┤
│003 │510,226元 │109年3月6日 │2.5% │自109年4月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004 │1,190,530 │109年3月6日 │2.5% │自109年4月7日起至清 │
│ │元 │ │ │償日止 │
├──┼─────┼───────┼────┼──────────┤
│005 │483,395元 │109年3月14日 │2.5%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006 │1,127,823 │109年3月14日 │2.5%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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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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