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24號
KSDV,110,司促,7724,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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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即王俊雄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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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