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24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即王俊雄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王俊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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