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48號
KSDV,110,司促,754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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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晴美 

債 務 人 洪登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晴美於民國94年8月24日邀同洪登科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款至民國99年6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洪登科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放款明細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契據影本。證三:放款
  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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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