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83號
KSDV,110,司促,7083,202104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柏勝(原名:王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
  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培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2年12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