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27號
KSDV,110,司促,6927,202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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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曲薇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曲薇潔於民國103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曲薇潔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  │
│  │27001元 │     │0月10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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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