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98號
KSDV,110,司促,3398,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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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朱瓊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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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