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45號
KSDV,110,勞訴,45,2021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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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1項規定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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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