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91號
KSDV,110,勞補,91,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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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屬私立中山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昭億 
 
原告與李婉琪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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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