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附
屬私立中山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林昭億
原告與李婉琪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