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8號
KSDV,110,勞小,18,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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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翁誌宏 
被   告 研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4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2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96 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9 年10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師, 約定日薪2,000 元,原告於109 年11月16日離職,被告尚積 欠原告於同年11月1 日至16日共工作10天之工資20,000元, 因此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開主張,已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3 月8 日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述調解卷宗查核無誤 (見勞小卷第17至19頁、第35至50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以相 信為真實。因此,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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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