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94號
KSDV,110,勞執,94,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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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蔡宏仁 
相 對 人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3月2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蔡宏仁君新臺幣(下同)121,967元,勞方表示同意。(二)給付方式:資方於110年3月31日起給付第一期且每月底前給付1萬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四)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 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非訟事件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 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 ,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 、第1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前鎮區 ,屬於本院管轄區域,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10年3月2日經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一)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蔡宏仁君新臺幣 (下同)121,967元,勞方表示同意。(二)給付方式:資 方於110年3月31日起給付第一期且每月底前給付1萬元匯入 勞方原薪資帳戶內。(四)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雲林縣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如前開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 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 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 及內頁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 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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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