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望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蘋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秋瑛、王博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68萬元及人民幣7 萬7,877 元,以上訴
日民國110 年4 月1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及人民幣即期賣
出牌告匯率分別28.485(美金)、4.371 (人民幣)計算,折合
新臺幣(下同)1,971 萬200 元【計算式:美金68萬元×28.485
+人民幣7 萬7,877 元×4.371 =1,971 萬200 元,未滿1 元部
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304 元,上訴人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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