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7號
109年度訴字第308號
109年度訴字第309號
109年度訴字第310號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盈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昇、梁文志、詹慶光、詹慶輝、詹慶
炎、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洪劉燕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7號、第308號、第309號、第310號、第311
號),經本院命合併辯論,並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合併判決,主
文第一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黃俊昇新臺幣1,366,666元
;給付被上訴人梁文志新臺幣1,366,667元;給付被上訴人洪劉
燕秋新臺幣1,366,666元;給付被上訴人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
司新臺幣4,733,333元;給付被上訴人詹慶光、詹慶輝、詹慶炎
共新臺幣2,366,667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吳盈良就本
院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部分,均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均為「原判
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即應由上訴人補繳該部
分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1,199,999元(計算式
:1,366,666+1,366,667+1,366,666+4,733,333+2,366,667=11,1
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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