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明恩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7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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