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4號
KSDV,109,訴,234,202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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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許美玉 
      陳榮本 
      黃惠玲即陳盈灼之繼承人


      黃琡雅即陳盈灼之繼承人


      黃奕曦即陳盈灼之繼承人


 
      林乾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林復澎 
      吳海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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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