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號
KSDV,109,訴,20,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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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阮冠華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惠苓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402,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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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