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阮冠華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惠苓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402,3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