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27號
KSDV,109,訴,1327,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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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蘇云紅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宋安盈(原名宋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林才民即原告之配偶為整形外科醫師, 被告於民國108 年1 、2 月間至林才民所開設之診所進行整 形手術,嗣後陸續回診,且進行其他醫美療程。被告明知林 才民為有婦之夫,竟多次與林才民私自外出,並屢以LINE傳 送曖昧言語,甚且與林才民於108 年11月1 日在高雄寒軒飯 店住宿二晚,原告前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09 年 度訴字第15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案)受理在案,惟兩 造業於109 年3 月2 日成立訴訟上調解(下稱系爭調解), 調解筆錄內容包含「一、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 即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三、兩造同意就本件糾 紛及調解筆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第三人洩漏。如有違反 ,願給付對方100 萬元」。詎料,被告猶不知所警惕,除於 109 年3 月16日委由訴外人即其前案所委任律師陳君瑋將系 爭調解筆錄內容轉傳予林才民外,嗣後更於109 年3 月26日 搭乘高鐵南下高雄與林才民同宿飯店,由林才民幫被告慶生 ,並自是日起至109 年8 月1 日止與林才民來往密切且對話



言語曖昧,此有渠等間透過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為憑,足見 被告與林才民間仍藕斷絲連。核被告與林才民間之言行,顯 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足以破壞原告與林才民夫妻間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原告婚姻生活之裂痕,侵 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明,且原告前已因被告與 林才民間之曖昧而遭受嚴重打擊,被告竟不知悔悟而持續與 林才民交往,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及 親自書寫如附表一所示之悔過書,並交原告收執。另被告透 過律師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傳送予林才民知悉,顯已違反系 爭調解筆錄第3 條之保密協議,原告亦得請求違約金100 萬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親自書寫 如附表一所示之悔過書,並交付原告收執。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自兩造達成系爭調解後,僅於109 年3 月26日 與林才民碰面還書、喝咖啡,當日即返家,沒有跟林才民住 在國賓飯店,此後未再與林才民聯絡;原告所提出對話紀錄 都是簽立系爭調解筆錄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且都是林才民自 己在講,我只是單純回應而已,我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 為。另我沒有委託陳君瑋將系爭調解筆錄轉交給林才民,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與林才民為夫妻,原告前於108 年11月間以被告明知林 才民為有婦之夫,仍屢以LINE與林才民互相傳送曖昧訊息, 且與林才民於108 年11月1 日在高雄寒軒飯店住宿二晚等事 實為由,對被告提起前案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兩造於109 年3 月2 日成立系爭調解,該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兩造同 意就本件糾紛及調解筆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第三人洩漏 。如有違反,願給付對方100 萬元」,但被告於前案所委任 律師陳君瑋於109 年3 月16日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轉傳予林 才民等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前案起訴狀、系爭調 解筆錄、林才民陳君瑋間對話紀錄為證(見審訴卷第25至 91頁),並經本院調取前案卷證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另 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害原告配偶權及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 3 條約定之行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違約金100 萬元部分,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應審



究之必要爭點分述如下:
㈠被告於系爭調解成立後,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 且屬於情節重大?若有,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金額若干?原 告另請求被告親自書寫悔過書交付其收執,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 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 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 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 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原告所提出被告與林才民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審訴卷第 93、99至113 、152 至171 頁,訴字卷第49、51、93、139 至151 頁),乃顯示被告曾以通訊軟體與林才民間有如附表 二編號1 至18所示內容之對話,則綜觀其等對話內容及往來 互動方式,實非一般友人間應有之對話或互動而已逾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被告確有主動詢問林才民究竟是 否為其男友及對林才民未能關心或陪伴其表達不滿之意,對 於林才民表達愛意之言詞亦無表示反感或拒絕之言論,故被 告辯稱其僅係單純回應林才民而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云云,實 無足採。又參諸附表二編號1 、8 、19、20所示對話內容, 暨被告生日確為3 月27日,以及被告自承曾於109 年3 月26 日南下高雄與林才民見面等情(見訴字卷第44頁),堪認被 告確有於其生日前夕南下高雄與林才民共同慶生,林才民並 贈送被告玫瑰花,且林才民會陪同被告購置衣物並代為支付 款項。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有於109 年3 月26日與林才民至飯 店過夜之行為,然依附表二編號19所示林才民國賓飯店人 員對話內容,可知林才民最後已取消訂房,原告復未提出可 資證明林才民有另外訂其他房間與被告共宿高雄飯店之具體 事證,是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在109 年3 月26日與林才民在高 雄飯店共宿一夜一節尚無足採。從而,原告所提證據雖未能 證明被告與林才民曾在高雄共宿之事實,但被告與林才民間 除有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對話內 容、互動外,被告尚於其生日前夕南下高雄與林才民共同慶



生,林才民並贈送被告玫瑰花,且林才民曾陪同被告購置衣 物並代為支付款項,其等間互動顯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之 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達破壞原告與林才民婚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對婚姻之本質加以干擾、 侵害,非當今社會倫理觀念及禮俗所能容忍之範圍,是被告 上開行為確實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屬情節 重大。
⒊再者,原告主張上開被告與林才民間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 示對話係發生在系爭和解成立後之109 年3 月26日至同年8 月1 日間,雖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該等對話係發生在系爭 調解成立前云云。觀之原告所提出附表二編號1 至18所示對 話截圖,雖部分未顯示被告與林才民對話之年月日、部分僅 顯示月份及日期,然考量原告並非對話當事人,僅為蒐證而 翻攝林才民手機畫面取得目前提出至法院之證據資料,上述 對話紀錄原始內容均存在林才民及被告掌控處,若強求原告 須就上述對話發生時間負完全舉證責任,實屬過苛,故此部 分應由被告就上述對話在系爭調解前已發生一事負擔較高事 案解明義務,若其未積極配合以釐清事實,本院自得審酌相 關事證,對其為不利之認定。本院衡以被告就其此部分辯詞 未舉出任何相關證據,而原告所提出附表二編號4 至7 、13 至17所示對話紀錄截圖尚顯示對話日期為系爭調解成立日即 3 月2 日後之5 月7 、8 、9 、12、17、22、25日、6 月30 日、8 月1 日等,且附表二編號1 所示對話亦顯示林才民幫 被告訂的高鐵車票搭車日期為109 年3 月26日,暨本院調取 前案卷證確認原告本件所提對話內容非其前案起訴時所主張 之內容無誤等情,堪認原告主張上述對話發生於系爭調解成 立後之109 年3 月26日至同年8 月1 日間一節,應屬可採。 因此,原告本件起訴所主張事實不在其前案起訴範圍內而非 系爭調解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⒋綜上,被告歷經前案訴訟後,理應知悉原告與林才民為夫妻 ,詎被告仍於兩造成立系爭調解後之109 年3 月26日至同年 8 月1 日間,與林才民有前述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之親密往來 行為,確屬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此對原告精神自有相當打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另原告雖併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請求被告親自書 寫附表一所示悔過書,並將之交予原告收執(見訴字卷第43 頁),然原告所引前述民法法條並無配偶權受侵害者可請求 行為人親自書寫悔過書之規定,其為如訴之聲明第㈡項之請



求,實屬無據。
⒌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分別為:原 告為輔英護理助產專科學校畢業,曾擔任護理師工作9 年, 自100 年開始協助林才民所開立診所管理人事相關業務迄今 (見審訴卷第127 頁);被告台中商專畢業,目前無業(見 訴字卷第27頁);並兼衡兩造名下財產狀況(詳見兩造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不予贅述),以及被告 於原告提起前案訴訟並達成系爭調解後仍不知警惕而持續與 林才民親密互動、被告本件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及方式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40萬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不應准許。
㈡原告是否得依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若 是,其金額若干?
⒈按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 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 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兩造同意就本件糾紛及 調解筆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第三人洩漏。如有違反,願 給付對方100 萬元」,但被告於前案所委任律師陳君瑋於10 9 年3 月16日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轉傳予林才民等事實,業 經認定如前,而原告主張陳君瑋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轉傳給 林才民為被告之指示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原告遂聲請陳君 瑋到庭作證以釐清被告是否有違反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關於 保密協議之義務,經本院通知陳君瑋到庭作證後,陳君瑋數 次以其作為證人之待證事實屬於受任事件內容,依律師倫理 規範第33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 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為由,拒絕作證(見訴 字卷第33、55至57頁請假狀),本院乃詢問被告是否同意陳 君瑋到庭作證並告知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規定意旨且命 其辯論(見訴字卷第76頁),然被告最終仍拒絕同意陳君瑋 到庭作證(見訴字卷第129 至131 頁所附陳報狀及電話紀錄 ),是被告所為致陳君瑋無從因得委任人即被告同意到庭作 證,實已構成無正當原因而妨害原告調查該證人之舉證行為 。復審酌陳君瑋為被告前案之委任律師,兩造所簽立系爭調 解復有保密協議,若非被告指示其受任人即陳君瑋律師將系



爭調解筆錄轉傳予林才民陳君瑋應無擅自轉傳系爭調解筆 錄予第三人之可能等情,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2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認原告主張陳君瑋將系爭調解筆錄轉傳予林 才民係基於被告指示所為一事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 保密協議將系爭調解筆錄內容透漏給第三人林才民知悉,依 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確屬有據。 ⒉按民法第250 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 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 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 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 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 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 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 請求。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 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 量標準,且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關於是否相當, 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以為酌定標準,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 預定,均有其適用。查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之違約金性 質為懲罰性違約金一情,經兩造陳述明確(見訴字卷第27、 44頁),是依前開說明,原告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之。 又本院審酌被告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態樣為委請陳君瑋將系 爭調解筆錄內容轉傳予林才民,尚非對外廣泛散布系爭調解 筆錄內容之情形,且知悉者即為原告配偶,顯然被告違反保 密義務之程度尚非甚為嚴重;復綜合斟酌違約金數額約定之 過程、目的及雙方主客觀各種情節等,認為兩造原所約定懲 罰性違約金100 萬元數額顯然過高,應酌減至50萬元,始屬 相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系爭調解筆錄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1 日(見審 訴卷第125 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各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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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悔過書 │
│本人宋文裕就介入蘇云紅林才民夫妻之婚姻,侵害蘇云紅配偶權│
│,造成蘇云紅身心俱疲,本人實感悔悟,對蘇云紅深感抱歉。本人│
│保證日後不再與林才民藕斷絲連。為此,特立此悔過書,以表歉意│
│。 │
│ 立書人:宋文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表二:
┌──┬────────────────────────┬──────┐
│編號│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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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93頁│
│ │林才民:(傳送高鐵班次表)要做(應為「坐」)那一│,訴字卷第49│
│ │ 班? │、51頁 │
│ │被告:133 │ │
│ │林才民:1420? │ │
│ │被告:嗯。 │ │
│ │林才民:(傳送高鐵訂位代號截圖,搭車日期為109年 │ │
│ │ 3 月26日下午2 時20分)… │ │
│ │…(略) │ │
│ │林才民:先去吃老紀牛肉,再去西子灣! │ │
│ │被告:謝謝您 │ │
│ │林才民:再去吃甜點!再去拿衣服! │ │
│ │被告:(顯示歡呼動作之貼圖) │ │
│ │林才民:慶祝生日! │ │
│ │被告:(顯示「THANK YOU」之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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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99頁│
│ │被告:您到底是不是我男友。 │ │
│ │林才民:為什麼問? │ │
├──┼────────────────────────┼──────┤
│3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01 │
│ │林才民:我買! │、103 頁 │
│ │被告:去買啊。 │ │
│ │林才民:給您住,我不動! │ │
│ │被告:不行啊。 │ │
│ │林才民:我們都淨身後,才住在一起,怕嗎? │ │
│ │被告:怕啥。 │ │
│ │林才民:那為什麼不行啊? │ │
│ │被告:台中要有地方住。 │ │
│ │林才民:租個小套房就好!放點衣服就可以了!勇敢一│ │
│ │ 點。 │ │
│ │…(略) │ │
│ │被告:晚安。 │ │
│ │林才民:GN、Love you。 │ │
│ │被告:(顯示「晚安」之貼圖) │ │
│ │林才民:I am close to single │ │
│ │被告:How │ │
├──┼────────────────────────┼──────┤
│4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12日) │審訴卷第105 │
│ │林才民:午安!房子有繼續看嗎? │頁,訴字卷第│
│ │被告:有、每天你這樣問我就很溫暖了。 │147 頁 │
├──┼────────────────────────┼──────┤
│5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17日) │訴字卷第147 │
│ │被告:不要聯絡就算了,我封鎖總可以吧。 │至148 頁 │
│ │林才民:怎麼了!這幾天在忙林永昌院長的事… │ │
│ │被告:真假。 │ │
│ │林才民:真的! │ │
│ │被告:不知你發生什麼事。也不想打擾您。 │ │
│ │林才民:我沒怎樣! │ │
│ │被告:只想平靜自己的心,長痛不如短痛。 │ │
│ │…(略) │ │
│ │被告:剛想找蘇小姐聊天。 │ │
│ │林才民:??? │ │
│ │被告:叫他不能怪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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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22日) │審訴卷第107 │




│ │被告:你從來不關心我,你也沒法關心我,要說啥。 │頁 │
│ │林才民:話講成這樣子,傷人哪!什麼叫「你從來不關│ │
│ │ 心我」?我們講這樣的話之前,先摸摸自己的│ │
│ │ 良心,想想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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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25日【含前一日即5 月│審訴卷第109 │
│ │24日晚上11時許之對話】) │頁 │
│ │被告:昨天睡不著,以為您會陪我,哈。 │ │
│ │林才民:您又沒告訴我?! │ │
│ │被告:告訴什麼啦,睡覺了吧,也許喜歡與不喜歡都是│ │
│ │ 一種錯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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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11 │
│ │被告:你給我啊,這花很典雅啊。 │頁 │
│ │林才民:生日給您的那束花呀! │ │
│ │被告:喔。 │ │
│ │林才民:圖刪了喔!哈哈(傳送玫瑰花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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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52 │
│ │林才民:愛您的懂事!疼您的聽話,我去睡了! │、153 頁 │
│ │被告:晚安。 │ │
│ │林才民:(顯示「hugs」之貼圖) │ │
│ │…(略) │ │
│ │林才民:跟什麼朋友Hug? │ │
│ │被告:這個啊。 │ │
│ │林才民:? │ │
│ │被告:哈,代溝。 │ │
│ │林才民:跟您呀! │ │
│ │被告:I'm a friend and you hug 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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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57 │
│ │被告:為什麼您要連陪我都沒能。 │頁 │
│ │林才民:您都亂說!今天又要照顧母親,不然的話我一│ │
│ │ 定跑去台中找你,我天天想陪您,但孩子們在│ │
│ │ 您身邊,您走得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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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59 │
│ │林才民:緣份就因您找不到房子就沒了嗎? │頁 │
│ │被告:感覺自己認真的在過每分每秒,但依舊原地踏步│ │
│ │ 。 │ │




│ │林才民:是您下不了決定離婚。 │ │
├──┼────────────────────────┼──────┤
│12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審訴卷第161 │
│ │林才民:您是很真誠有心的人,對您我亦無愧心。 │頁 │
│ │被告:看不到您的誠意,我會走,不打擾。 │ │
├──┼────────────────────────┼──────┤
│13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6 月30日) │審訴卷第163 │
│ │被告:你好嗎? │、165 頁,訴│
│ │林才民:您呢? │字卷第141 頁│
│ │被告:可以。 │ │
│ │林才民:Missing you │ │
│ │被告:結髮一輩子。 │ │
│ │林才民:(傳送載有結髮一輩子文字之圖片) │ │
│ │被告:給老婆的! │ │
│ │林才民:For you! │ │
│ │被告:我聽了,你們很好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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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8 月1 日) │審訴卷第171 │
│ │林才民:我會想辦法讓她撤告。 │頁 │
│ │被告:了解。 │ │
│ │被告:結果有可能我們不要再連絡嗎? │ │
│ │林才民:有需要這樣嗎? │ │
│ │被告:她要您承諾。 │ │
│ │林才民:這已經違反一個人的基本自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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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7 日) │訴字卷第93、│
│ │林才民:想我嗎? │143 頁 │
│ │被告:哈,我們不能執迷不悟。 │ │
│ │林才民:哈!天若有情天亦老,月如無恨月常圓,我相│ │
│ │ 信緣分。 │ │
│ │被告:嗯,要不要來猜猜她現在在想什麼。 │ │
│ │林才民:不想猜,因為我猜不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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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8 日) │訴字卷第144 │
│ │林才民:打算做一隻很漂亮的筆送您! │至145 頁 │
│ │被告:母親節。 │ │
│ │林才民:嗯!母親節禮物。 │ │
│ │被告:(顯示「謝謝」的貼圖) │ │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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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5 月9 日) │訴字卷第145 │
│ │林才民:(顯示「你在做啥」的貼圖) │至146 頁 │
│ │被告:(顯示笑臉的貼圖)。 │ │
│ │林才民想念!陪您最久,才是最愛您的人! │ │
│ │被告:(顯示「你太寵我了」的貼圖) │ │
│ │林才民:(顯示飛吻的貼圖) │ │
│ │被告:(顯示飛吻的貼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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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訴字卷第139 │
│ │被告:您是對我最好的人,希望您時時刻刻的最幸福的│頁 │
│ │ 狀態,都是,做人真的很累。… │ │
│ │林才民:您怎麼了? │ │
│ │被告:哥哥嗎 │ │
│ │林才民:What happens? │ │
│ │被告:哈,醉了啦。 │ │
│ │林才民:您喝醉了!快回家再說! │ │
│ │被告:謝謝您。 │ │
│ │林才民:安全第一。 │ │
│ │被告:我很好喔!Alway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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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3 月26日) │審訴卷第95頁│
│ │林才民:Edward,今天再麻煩預定一間(房客宋文裕) │,訴字卷第53│
│ │ 高樓層、一大床房喔!升等喔!… │頁 │
│ │國賓飯店人員:已預訂好了… │ │
│ │林才民:收到!感恩。 │ │
│ │ Edward,宋小姐臨時有事,今天取消住在房! │ │
│ │ sorry. │ │
│ │國賓飯店人員: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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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對話紀錄截圖未顯示日期) │訴字卷第97至│
│ │服飾店人員:好榮幸能認識您當您的朋友、還有您的親│101 、153 至│
│ │ 愛的美女、她真的很好、其實購物當中可│159 頁 │
│ │ 以感受一些東西、這個只能意會、您們真│ │
│ │ 的是讓我覺得意外的人、真的很開心意外│ │
│ │ 的緣分。 │ │
│ │林才民:好開心聽到您講這麼多話… │ │
│ ├────────────────────────┤ │
│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3 月6 日) │ │
│ │林才民:Linda姊,晚上送過去喔!總數能否告訴我? │ │
│ │ 抱歉!謝謝您。 │ │




│ │服飾店人員:27000,忘記了啊、沒關係、我幫您記得 │ │
│ │ 。可是衣服還沒修改好喔,這個比較複雜│ │
│ │ 的修改。 │ │
│ │林才民:錢先給!衣服慢慢修改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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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日期為3 月26日) │ │
│ │林才民:Linda姊,衣服加圍巾改好了嗎? │ │
│ │服飾店人員:衣服好了、圍巾要等、圍巾要師傅拿出去│ │
│ │ 做,可以先拿衣服。 │ │
│ │林才民:收到! │ │
│ │服飾店人員:好的,等你們喔。 │ │
│ │…(略) │ │
│ │林才民:若是二折,說不定就鼓勵文裕多買幾雙!她蠻│ │
│ │ 節省的喔! │ │
│ │服飾店人員:沒有多雙了啦、越後面越沒有東西了啦。│ │
│ │林才民哈哈!多調些她的尺寸嘛!拜託!難得她特別│ │
│ │ 喜歡AS的鞋子及衣服。 │ │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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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