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33號
KSDV,109,消債更,433,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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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洪成睿(原名:洪士惟、洪琮富、洪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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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成睿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5號受理 ,於109年11月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 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7年度申報所得為66,702元,108年度則無申報所 得,名下無財產,於保誠人壽、中國人壽均無有效保約,另 聲請人母親塗美齡於108年8月1日殁,遺產經協議分割由聲 請人胞妹洪君菱繼承;又聲請人於107年10月至12月於甲六



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共計72,000元,108年1月至 109年5月透過友人林佩芸介紹,擔任除草臨時工,日薪1,00 0元,每月約工作20日,每月收入約20,000元,109年6月起 於領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21,600元,未領取 助或給付等情,有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5號卷 (下稱調卷)第19頁、第21至22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調卷第4至6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17至21頁)、 戶籍謄本(本案卷第22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2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35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調卷第14至16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7至18頁)、社會補 助查詢表(本案卷第40至42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本案卷第36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37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38頁)、 薪資科目明細表(調卷第23至24頁、本案卷第31至32頁)、 108年1月至109年5月收入切結書(本案卷第23頁)、保誠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39頁)、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64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 工作、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自109年6月起於領航國際 廣告有限公司每月收入21,600元,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 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 0,83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11,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 契約(本案卷第24至27頁)、租金繳付證明(本案卷第33頁 )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 司所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341元,又該最低 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 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 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 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6,009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 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1,6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6, 009元後,剩餘5,59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712,38 2元(調卷第45至113頁、第117至118頁、第123至134頁,包 括: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花旗銀行、遠東



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 託銀行、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 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30年(計算式:8,712 ,382÷5,591÷12≒130)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 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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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