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鈞蓬(原名:林芸瑩、林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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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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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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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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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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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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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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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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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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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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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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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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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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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蔡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無登記財產,於國際康
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之保險契約非要
保人無領取保險解約金之權利,原有高雄市○○區○○段0000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33)及其上8189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9樓,權利範圍2分之1),
於108年9月20日贈與予配偶,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康健人壽函文、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等在卷足憑。
三、債務人原有上開房屋及土地,於107年12月25日聲請更生程
序後,贈與予配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該無
償行為不生效力,本院已於109年11月13日通知受贈與之人
即債務人之配偶許貴杉返還,惟未獲置理,債務人亦表示第
三人許貴杉無歸還之意願,並提出107年5月2日同意書,於1
10年4月28日到庭調查時表示:上開房地原係第三人許貴杉
購買後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因91年間處理兒子債務問題便將
房屋土地贈與登記予配偶許貴杉,兩人於96年間離婚;後因
第三人許貴杉身體出狀況,應女兒要求與第三人許貴杉復婚
,結婚時許貴杉將上開房屋2分之1贈與予債務人,但債務人
有與許貴杉共同居住照顧其生活之條件,如未盡照顧責任,
須無條件歸還房屋予許貴杉等;嗣後配偶許貴杉身體轉好,
而債務人需外出工作賺取生活費無法在家照顧配偶,配偶就
要求將上開房屋土地返還,於是便將上開房地贈與予配偶等
。因形式上上開不動產登記於第三人許貴杉名下,如未選任
管理人進行訴訟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回復至債務人名下,
無從進行後續變價程序,考量日後選任律師進行訴訟所需裁
判費、後續移轉登記相關稅費、管理人報酬等至少需10萬元
,且第三人許貴杉於107年5月2日之贈與行為附有負擔,後
續要求債務人將上開房屋土地以贈與方式返還是否屬撤銷贈
與?若真選任管理人進行上開訴訟,是否可必獲勝訴判決亦
未可知,而債務人年已72歲,表示無資力可預先繳納必要費
用;故本院於110年1月29日通知所有債權人,因債務人名下
無財產可資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如無債權人願擔
任管理人進行移轉登記訴訟者,將裁定清算程序終止,而債
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願擔任管理人,請求命所有債權人共
同預納費用,惟其餘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有反對
之表示,要難認其有意願預先支出相關費用,此有110年1月
29日雄院和109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41號函、送達證書、債
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形式上無財產
、無資力預納費用,無債權人願意擔任管理人,全體債權人
亦不願共同預納相關費用,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
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足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已不敷清償本條
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