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60號
KSDV,109,司執消債更,260,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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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雯晴(原名: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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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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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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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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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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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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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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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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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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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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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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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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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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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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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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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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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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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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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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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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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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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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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 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 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 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個月為一期 ,分72期(共6年)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於 每15日給付新台幣(下同)2,300元,清償總額計165,600元 ,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4.16%。嗣本院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10年3月2日雄院 和109司執消債更丞字第260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 於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 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另債權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2,275,08 0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57.18%(小數點第2位 以下四捨五入),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 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此外,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3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16%。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978,386元。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 165,600元。 7.清償方法: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債權人非金融機構者,依債權比例,於每月15日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銀行 125,213 72 2 中國信託銀行 120,994 70 3 聯邦銀行 685,255 396 4 玉山銀行 467,342 270 5 台新銀行 568,692 329 6 台北富邦銀行 202,695 117 7 滙誠第一資產公司 217,969 126 8 滙誠第二資產公司 679,260 393 9 金陽信資產公司 164,220 95 10 磊豐國際資產公司 140,267 81 11 新光行銷公司 203,316 118 12 元大國際資產公司 36,224 21 13 新加坡商艾星台灣分公司 366,939 21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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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