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4,5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241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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